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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父親帶孩子騎行遭碾壓”一事引發社會持續關注。不少朋友咨詢交通事故發生后的責任歸屬和賠付問題,今天法律咨詢網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聊聊。 1、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由誰主張? 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進行認定的結果出具事故認定書。由認定書確定被侵權人的主體。 2、交通事故導致被侵權人死亡,誰可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賠償由誰主張? 這個就很好理解了, 誰是財產所有人,誰就有權主張賠償。 4、交通事故中如何確定車輛所有人 通過車牌號,確認車輛所有權證和行駛證上登記的所有人 5、未經車輛所有人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車輛所有人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輛所有人有過錯,那么所有人僅承擔與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6、履行職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用人單位還是個人承擔? 機動車使用人因履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用人單位可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對內向勞動者進行追償。 7、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只限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可以拒賠。 8、交通事故中,如被侵權人傷情嚴重,無力支付大額醫療費用怎么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所謂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因此根據該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或機動車一方先予執行。 9、好心載朋友,結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員受傷,駕駛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又稱搭便車,不適用于營運車輛,因此網絡順風車是不適用于該條款的。其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不可以完全免除, 更多交通事故工傷勞動糾紛法律知識請關注https://www.28061.com/。 |